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707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21312064Q,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24273261,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70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