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4民初1647号
原告:庞海川,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住宝应县中心国际城别墅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24273261。
法定代表人:古良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住宿迁世纪大道与浦东路交叉口恒邦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226464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庞海川诉被告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庞海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给付工程款1481691元及履约保证金10700元;合计1588691元;2、判令两被告偿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为226071元,自2017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158869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泗洪县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c乡土地治理项目土建工程,但并未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在2016年3月3日补签了书面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书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保质保量的完整了施工义务,所施工的工程已于2016年6月23日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为2430297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的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81691元及履约保证金10700元未付。
被告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泗洪县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c乡土地治理项目土建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专属管辖,应由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按协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泗洪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洪县农业综合开发c乡高标农业建设项目十五段,系土地治理项目土建工程,不是特定意义的建筑施工合同,故不适用建筑工程专属管辖。但本案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宿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孔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