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23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1000041XXXXXX,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付款行为宝应安宜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时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