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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顾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1民初582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