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3民初83号
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小区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侯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津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盐津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盐津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7.00元,减半收取计4843.50元,由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越粮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