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开庄村委会沙冈中学****12铺位。
法定代表人:林成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城中城****
法定代表人:侯百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琼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沿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劳来有。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克公司)、第三人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平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明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确定的设计费计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2.案涉《设计合同》因雅克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雅克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3.原审不认可海明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支付的25万元设计费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雅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海明公司应向雅克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应如何认定,以及雅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关于海明公司与雅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海明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雅克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雅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1月22日解除,依法有据。一、二审法院根据一系列证据认定雅克公司已完成设计的建筑面积为104260.69平方米,且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海明公司应根据雅克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的约定,核算该设计费为2487438.44元,判决海明公司向雅克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32438.44元(2487438.44元-2355000元),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并无不当。由于雅克公司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第三人开平设计院也在《协议书》确认涉案工程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工作是由雅克公司完成,而涉案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此,海明公司请求雅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应对雅克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海明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海明公司关于雅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7236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海明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