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设计有限公司

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2620号之一
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A座2层。
法定代表人侯百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碧景湾。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招术,系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26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237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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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熊婧怡
人民陪审员田小平
人民陪审员罗冬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