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2620号之一
原告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A座2层。
法定代表人侯百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碧景湾。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招术,系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26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237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熊婧怡
人民陪审员田小平
人民陪审员罗冬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