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明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明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邵春山与***、扬州市明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河民初字第0729号
原告邵春山,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祥。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扬州市明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410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V1幢162号。
负责人**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山与被告***、扬州市明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春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春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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