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兴业轻钢制品有限公司

临朐兴业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2520号

原告:临朐兴业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黄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临朐兴业轻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的(2020)鲁0724民初2521号***与临朐兴业轻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系因不服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0]第21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上述两案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724民初25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