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葛宇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96924。
法定代表人:刘兵,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锐鑫磨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青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5295932X。
法定代表人:刘健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694603U。
法人代表:崔杰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兵,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刘杰,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邹平锐鑫磨料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刘兵、刘杰存款59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