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鹤伴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
被执行人:山东圣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大由村。
法定代表人:李贤才。
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恒。
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明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兵。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王翠芹,女性,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恒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鲁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