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三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颜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4512344M。
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96924。
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乔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办事处乔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8144462B。
法定代表人李勇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青阳镇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6109E。
法定代表人刘赐涛,经理。
被执行人刘兵,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刘杰,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兵、刘杰、山东三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邹平乔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管延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