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葛宇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96924。
法定代表人:刘兵,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锐鑫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青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5295932X。
法定代表人:刘健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694603U。
法定代表人:崔杰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兵,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刘杰,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邹平锐鑫磨料有限公司、邹平县昌德实业有限公司、刘兵、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2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