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498号
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东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C6POUX3。
法定代表人:杜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方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96924。
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
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原告济南贝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