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81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集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33696924。
法定代表人:刘兵。
原告***与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262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目前尚欠款项有2019年煤改电项目36020元,2020年煤改电项目194700元,惠民县光伏运维费用30000元,合计26276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项。2021年5月28日,被告给我开具了欠款262760元的欠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拒绝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青帝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欠剩余工程款的说明1份。青帝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7日,青帝公司为***出具“关于我公司欠***剩余工程款的说明”一份,青帝公司尚欠***2019年煤改电项目36020元、2020年煤改电项目194700元、惠民县光伏运营维护费30000元,共计260720元。2021年5月29日,青帝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因青帝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致***诉至本院。庭审中,***陈述只主张工程款,不要求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青帝公司欠***工程款260720元,已支付100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250720元,有青帝公司出具的欠工程款的说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青帝公司理应支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青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72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黛溪四路支行62×××29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负担121元,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崔会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