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山东青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会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