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4492号
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H0940R。
住所:信阳市高新区航天车辆厂对面(长兴钢材院内)。
法定代表人:代建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5232753P。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向阳路7号原平桥村村部南侧一栋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银,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住浉河区工区路49号1号楼2层11号,身份证号:41300119720208153X。系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国田,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平桥区彭家湾乡彭湾村汪湾组,身份证号:411503196407163014。
被告:潘厚亮,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平桥区彭家湾乡彭湾村,身份证号:413023196405083053。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国田、潘厚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77元,由原告信阳市鑫友钢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甘可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