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066-1号
原告:信阳圣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信阳圣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案涉文***团购房项目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经本院请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由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