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省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4676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中欣国际14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闵和军。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湘煤大厦12楼122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其开户于工商银行长沙友谊路支行的账户1901102819100001489内的100000元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开户于工商银行长沙友谊路支行的账户1901102819100001489内的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