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河东生态园艺试验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经天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河东生态园艺试验中心,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黄河大桥北二公里。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霞,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梦涛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