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经天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河东生态园艺试验中心,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黄河大桥北二公里。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霞,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梦涛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