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恢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13292元,已履行1200000元,执行费19533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旭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哈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