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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执行人:宜某1。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某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4119.77元,执行费3112元(未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下剩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辉
审判员谢旭
审判员高俊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