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713292元,执行费195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兰州银行(尾号1395)账户内有存款10万元,但因该笔款项为保证金性质,本院未能扣划成功。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车户(冻结期限两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甘肃省张掖市××区国用(2015)第063号】、甘肃省张掖市××区国用(2015)第058号】、甘肃省张掖市××区国用(2015)第059号】、甘肃省张掖市××区国用(2014)第05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公司登记住所地址为甘肃省张掖市××区张掖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30号楼三、四层,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开发,但本院向甘肃省张掖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对本院已冻结财产进行处置,待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顺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广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