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某某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6281.5元(已执行4490.5元),执行费32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区法院涉被执行案件2件,被执行金额近五千万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有存款4490.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关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现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爱民
审判员 赵玉顺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广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