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仕隆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某某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冷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贞丰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农商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宁0105执28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贞丰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593210.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农商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575287.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1)宁0105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其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贞丰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593210.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2、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农商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575287.69元或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