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栖霞市。
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48520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6日,烟台洁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烟台洁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应货物。2020年3月4日烟台洁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将其与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所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享有包括清算、诉讼等,但烟台洁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债权人将其对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未通知债务人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烟台洁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债权人将其对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没有依法通知债务人,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人,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问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72元,依法退还原告***387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牟鹏
人民陪审员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