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363号
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三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9元,由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