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3民初2174号
原告:洋县德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学义,住所地:洋县XX镇XX村。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P9579N。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武红军。
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沟**。
社会信用代码:911110000100027972C。
委托代理人: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蒲加永。
委托代理人: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威。
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张威,,住所地:洋县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758。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德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德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县德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7元,减半收取22753.5元,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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