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260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三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洁,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