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0597号
原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三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齐,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晓伟,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合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爆破公司)与被告季晓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爆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晓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季晓伟、***向我公司支付欠款686020元及利息损失(以686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季晓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我公司与苏州德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XXXXXXX的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德众公司出售电池片,数量39000个,单价8.82元,金额344200元(含税),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款。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德众公司仍未偿还该合同欠款。2017年4月12日,我公司与德众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XXXXXXXXX的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德众公司出售电池片,数量27000个,单价12.66元,金额341820元(含税),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款。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德众公司仍未偿还该合同欠款。我公司多次催要,德众公司仍未偿还上述欠款,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德众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注销,季晓伟、***作为股东承诺承担企业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故就本案的法律后果应由季晓伟、***承担,望法院判如所请。
季晓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湖州澳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博半导体公司、卖方)与北方爆破公司(买方)签订《2016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池片、数量39000片、单价7.8元、合同总金额304200元。交货地点、时间及要求为具体交货地点等通知、以买卖双方确认的时间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款。合同有效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北方爆破公司已经向澳博半导体公司出具上述合同金额的发票。
2016年12月7日,北方爆破公司(卖方)与德众公司(买方)签订《2016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池片、数量39000片、单价8.82元、合同总金额344200元。其他内容与澳博半导体公司与北方爆破公司签订《2016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的约定一致。德众公司已经向北方爆破公司出具上述合同金额的发票。
2017年4月12日,澳博半导体公司(卖方)与北方爆破公司(买方)签订《2017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NO20170412-A),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池片、数量27000片、单价7.8元、合同总金额210600元。交货地点、时间及要求为具体交货地点等通知、以买卖双方确认的时间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款。合同有效期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北方爆破公司已经向澳博半导体公司出具上述合同金额的发票。
同日,北方爆破公司(卖方)与德众公司(买方)签订《2017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池片、数量27000片、单价12.66元、合同总金额341820元。其他内容与澳博半导体公司与北方爆破公司签订《2017年销售(加工)合同》(合同编号:NO20170412-A)的约定一致。德众公司已经向北方爆破公司出具上述合同金额的发票。
另查,北方爆破公司主张,该公司自澳博半导体公司采购货品并转售给德众公司,仅作为中间商赚了差价部分,澳博半导体公司直接向德众公司交货,故北方爆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佐证货物的交付情形。该公司与澳博半导体公司存在多份合同,该公司一揽子支付了多份合同的货款,故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本案合同的付款情况。
又查,案号(2020)京0108民初10598号原告北方爆破公司与被告湖州澳博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博光伏公司)、宋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澳博光伏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为宋伟宏,监事为***,***曾任澳博光伏公司之财务负责人;澳博半导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国强,该公司之投资人分别为潘华斌(持股比例90%)和华融(湖州)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华融(湖州)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为***。
再查,季晓伟、***系德众公司的股东,2020年8月28日,该二人向德众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作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德众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未了结事务,季晓伟、***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0年10月***、季晓伟出具《承诺书》载明德众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2020年11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公司准予注销核准通知书》,德众公司注销登记已经该局核准。
本院认为,北方爆破公司与德众公司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是,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德众公司与北方爆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季晓伟、***是否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北方爆破公司的陈述和举证,北方爆破公司主张该公司与德众公司之间因买卖电池片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上述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疑点:一方面通过本院查明事实可见,德众公司与澳博半导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为何需经过第三方北方爆破公司,向自己的关联公司订购货物,与正常的经营逻辑相悖。另一方面从澳博光伏公司、澳博半导体公司、德众公司、北方爆破公司等曾经发生的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各方存在长期的财务往来,各方除了合同和各种对账函件、询证函外,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实际交付的证据。综上,北方爆破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所称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季晓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悠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代婉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