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553号
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三层301、302。
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