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6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车道沟10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7972C。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英,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月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燕燕
审 判 员 徐 晶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