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3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6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给付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9755.39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执行89755.39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笔臣标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