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3执保137号
申请人:河南永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85988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菱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男2号楼东2单元6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1859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河南永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菱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92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菱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志敏名下银行存款587302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