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364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 珺
书记员 张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