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南电梯配件厂与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2617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南电梯配件厂与被告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南电梯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南电梯配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黄 伟
法官助理  张颖蕾 书 记 员  朱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