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执异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被执行人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铃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铃木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因异议人铃木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配套专业研发定制的多种工装模具的主张在评估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决定采取市场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的处置参考价,适用资产评估类机构予以评估。本院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其经营范围涵盖对机器设备的资产评估,其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亦对评估程序及测算经过作出了相应解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故本院对异议人铃木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异议人铃木公司要求撤销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执行(2019)浙0482执1671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异议人铃木公司所有的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经网上抽签公告,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对外委托信息平台进行公开随机摇号抽签,由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中标上述执行财产的评估。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异议人铃木公司送达了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2020年6月3日,异议人铃木公司出具要求更换评估机构的函一份,认为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对其公司拥有的相关发明专利相结合的机器设备包含知识产权价值在内的价格进行评估,请求更换评估机构。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复函异议人铃木公司,决定采取市场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的处置参考价,适用资产评估类机构予以评估,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有资产评估资质,不予以更换评估机构。嗣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其发出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2020年6月22日与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进行评估现场勘验,因缺乏评估对象所需相关资料无法进行评估测算,故要求异议人铃木公司提供设备购买合同、财务入帐原始凭证及附件、固定资产台帐明细单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异议人铃木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书面告知本院,因公司档案管理等原因暂未找到上述材料。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报告载明本次评估仅为被查封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含增值税),不包含附属的软件、技术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
另查明,和诚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房屋装潢评估、拆迁评估、房产中介服务、工程造价、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政府采购代理,并在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备案。该公司参与本案资产评估的评估人员皇甫银娟、范建勇均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标号分别为33190073、33080079。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异议人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书 记 员 胡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