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819号
本院2019年2月16日对原告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8)浙048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五行的“被告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1399元”补正为“被告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289元”。
审判员 朱 珺
书记员 史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