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4执51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16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765233.75元及违约金。因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16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