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立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3074号
原告:上海立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文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上海立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然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文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运华
书 记 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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