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2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系***女儿),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律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29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表示其已足额支付上诉人工资奖金,并无拖欠,但并未出示明确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德律风公司1、补发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岗位调整工资4,370元、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漏发奖金12,300元、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少发奖金13,549.69元;2、支付岗位调整工资、漏发奖金、少发奖金35%的经济损失10,576.89元;3、支付岗位调整工资、漏发奖金、少发奖金10%的利息3,021.97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因上诉人退休而终止,上诉人应当在此后一年内申请仲裁,现上诉人直至2020年11月9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被上诉人对此亦提出时效抗辩,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分析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志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严姚萍
书 记 员 汪汝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