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812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618号一层A区、二层A区、三、四、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鲍作富。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熙春
审 判 员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许 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