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812号
申请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618号一层A区、二层A区、三、四、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鲍作富。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蔡村4-50号。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三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2,604.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卓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2,604.54元,期限为1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许 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