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恒岩正德木艺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市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恒岩正德木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民终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