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某某、齐利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1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沈阳市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艾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齐利国,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华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利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终180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宇华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曹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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