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85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