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威海广能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10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合同关系,本案应按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威海广能供热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燃煤锅炉一套,现被告尚欠货款43132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及利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威海广能供热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方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对本案具有约束力。故被上诉人住所地的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