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董静与华星热力有限公司、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5214号
原告:董静,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
被告:华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电前村***号。
法定代表人:殷绪强,董事长。
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董静与被告华星热力有限公司、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董静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计244.00元,由原告董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