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5214号
原告:董静,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
被告:华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电前村***号。
法定代表人:殷绪强,董事长。
被告: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董静与被告华星热力有限公司、淄博绿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董静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计244.00元,由原告董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