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洛市热力公司与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系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2元,减半收取9161元,由上诉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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