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陕0116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354 。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7909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监字(2019)9-1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对违法占地中不符合规划的0.527亩,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部分钢构棚)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4月,陕西科强建 XX街XX村 土地4.899亩进行建设。截止目前已建成9间三层楼房一栋,顶部彩钢瓦搭建,2间两层楼房,3间平房,一座厕所,上述建筑物占地总面积为381.35平方米。2座钢构棚,棚内水泥硬化(占地面积1336.69平方米),一座凉亭(占地面积6.8平方米),一个小鱼池(占地面积50.61平方米),院内部分硬化地面,其余为绿化。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总面积1775.45平方米。经核查王曲街办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整完善,该宗地规划为一般农地区0.527亩,城镇建设用地区4.372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违法占地中不符合规划的0.527亩,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部分钢构棚)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违法占地中符合规划的4.37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9间三层楼房一栋,2间两层楼房,3间平房,一座厕所,2座钢构棚,一座凉亭,一个小鱼池,部分硬化地面)予以没收;三、对非法占地4.899亩(3266.1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共计3919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15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xx诉讼,2020年12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陕7102行初27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陕71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万媛媛 审 判 员   李  妍 二0二一  年  七 月 八日 书 记 员  韦  娜